食品伙伴网讯 5月2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总理令第1701号,修改《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此前,食品生产、加工、分装或进口企业在标示食品营养成分或钠含量的比较声称时,没有字体大小等相关标示方法的单独标准,因此未来将根据食品的容器、包装标示方法,制定标示标准。
2.对于需要进行食品等相关标示或广告宣传的企业,标有功能性标示的普通食品将被列入自主审议机构的审议对象中。
3.除食品及畜产品以外,健康功能食品也可以使用条形码等来提供标示事项相关信息。
4.为了食品等营养成分相关信息的透明化,扩大营养成分标示对象食品等的范围。
5.如发现非健康功能食品标示了健康功能食品标示或广告时,加强其行政处罚标准等。 本文由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译,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中国食品安全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 、0535-2122172 ,Email: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