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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海关规章盘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9 19:01:55 来源:互联网

  2021年,海关总署坚持依法监管,围绕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海关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聚焦一


  “放管服”


  改革


  1.资质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随着海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新规固化改革成果。

 

  新规主要变化:

 

  ●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将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等。

 

  2.信用管理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海关总署及时修订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新规主要变化: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由此前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聚焦二


  原产地管理


  1.经核准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我国部分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该制度。为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海关总署发布规章,规范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

 

  新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及条件。

 

  ●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强化事后监管,保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制度稳步推进。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是:海关已完成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换,且企业已提交相关货物的信息;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明确为3年;明确经核准出口商注销、撤销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等。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完成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新规主要内容:

 

  ●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

 

  ●明确《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

 

  ●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

 

  ●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

 

  聚焦三


  进出口食品


  安全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控制措施。

 

  ●固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优化布局。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关总署修订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变化:

 

  ●将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引入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其他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聚焦四


  税收安全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海关总署及时修订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内容:

 

  ●固化改革成果。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

 

  ●补充执法依据。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明确责任边界。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

 

  聚焦五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新增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等。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条款。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海关业务实践,对《行政处罚法》部分新增规定予以细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

 

  ●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新增案件办理期限条款,将“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强化法制审核要求;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完善送达条款。

 

  ●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新增“听证程序”等。

 

  聚焦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新规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等。

 

  以上海关规章施行的同时,下列海关规章废止: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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