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12月1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21年第109号)。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口蹄疫和我国针对此次口蹄疫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
01 口蹄疫介绍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须通报的陆生动物疫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 (FMDV) 引起的,发生于牛、羊、猪等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口蹄疫病毒有O、A、C、南非1型(SAT1)、南非2型(SAT2)、南非3型(SAT3)和亚洲1型(Asia1)7个血清型,各型之间无交叉免疫保护性,感染了一型口蹄疫的动物仍可感染另一型口蹄疫病毒而发病。该病毒对环境的抵抗力很强,在含病毒组织或被病毒污染的饲料、饲草、皮毛及土壤等介质中可保持传染性数周至数月。
口蹄疫可通过多种途径感染,如呼吸道、消化道、破损的皮肤、黏膜等,病畜的水疱液、乳汁、尿液、口涎、泪液和粪便中均可含有病毒。
在口腔和蹄部出现水疱是口蹄疫的特征性症状。牛感染后体温升高,口腔、鼻部、蹄部出现水疱,口角流涎,站立不稳、跛行,产奶量严重减少。羊症状与牛相似,蹄部症状明显,羔羊病死率高。猪以蹄部出现水疱为主要症状,如无细菌感染,1周左右痊愈。如有继发感染,严重者可使蹄壳脱落。
02 政策问答
Q1:哪些产品被禁止入境?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简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Q2:能否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不能。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Q3:对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何要求?
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口蹄疫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Q4: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如何处置?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Q5: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处罚吗?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Q6: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 12月16日)起实施。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