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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13:40:47 来源:互联网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本次行动重点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严厉打击11类违法行为:

  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的各类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食品安全违法,保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老人用轮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校园桶装饮用水。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四、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22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广东浠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查明,当事人在官网发布的两款普通食品的宣传广告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一、“轻燃MCT咖啡”产品页面的宣传广告中含有①“降低组织和器官对胰岛素的抗性”、②“降低高甘油三酯血症患者血脂浓度”、③“有利尿作用”、④“促进心血管的循环”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二、“CaHMB营养曲奇”产品页面的宣传广告中含有①“促进肌肉生长,减少肌肉蛋白质消耗,有助肌肉恢复”②“维持胰岛素功能、调节血糖平衡”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普通食品的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行为,目的是通过夸大宣传食品本身不含有的功能功效,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人群关注和购买食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六、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5月2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增城和兴冻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冻肉2箱和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冻库进行检查,发现冻库内存放2箱待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冷冻肉制品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等资料备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检疫和消毒处理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肉,可能来自国外疫区,可能引起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在国内传播,对国内养殖业造成危害。同时因冻肉外包装未经消毒处理,存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依法予以严惩。

  八、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荔湾区亚林蔬菜档价格违法案

  2021年6月16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荔湾区亚林蔬菜档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3日下午,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6号)》,将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荔湾区石围塘街调整为封控管理区域,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当事人于当日晚上八点左右在其位于桥东市场内的蔬菜档口销售菜心,价格为15元每斤,其一共销售了三斤三两,销售额共计50元。当天广州市菜篮子平均零售价中本地菜心为9.31元每公斤,即4.655元每斤,当事人销售价为上述平均零售价的3.2倍。当事人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大幅度提高了菜心销售价,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三)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作为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利用因疫情造成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幅度提高菜市场的蔬菜价格,影响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稳定特殊时期的物价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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