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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5 16:14:33 来源:互联网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德超小磨香油坊经营销售的芝麻香油在2021年5月1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调查落实,将该批次不合格的抽检报告交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芝麻香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五叶鱼快餐店使用的长方盘在2021年7月20日的抽样检查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1年8月3日再次到该店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抽取了该店的小盘,结果显示该店的小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泰博生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泰博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龙大加钙王火腿肠3袋,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瑞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8月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瑞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场所有两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两名员工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心一食品商行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心一食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乐善堂药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乐善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益东医药有限公司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益东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润丰源药店有限公司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润丰源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七:


  案例七:


  肥城市康美医药有限公司查庄矿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康美医药有限公司查庄矿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宜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宜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市志丰保健食品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志丰保健食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路希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8月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路希友经营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肥城市桑然老面馒头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桑然老面馒头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肥城市曹州雪财馒头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曹州雪财馒头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肥城市和隆百货超市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食品案

  2021年8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和隆百货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肥城润合祥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7月2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润合祥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又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肥城汇星生活超市经营超过有效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肥城汇星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袋牛奶均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牛奶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肥城小拜年酒店未经许可经营凉菜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1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小拜年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凉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增设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方可经营凉菜。2021年6月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未予以改正。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肥城市栋梁综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栋梁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


  肥城市顺福综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顺福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


  肥城市朱丽娜综合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朱丽娜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


  袁海华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袁海华经营的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七:

  案例二十一:


  肥城市美味园酒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美味园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二:


  肥城市全德拉炸鸡汉堡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安临站全德拉炸鸡汉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


  肥城福润达时尚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福润达时尚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


  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肥城市大润发时代生活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鸡汁小饼”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例七:

  案例二十五:


  肥城市宜和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肥城市宜和百货商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王庄绿豆粉皮”未标生产许可信息、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同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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